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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特之泪--讨论SOLO,AA,商业活动,AA活动三要素及道德标准的理解(ZT酱铺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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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06: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特之泪--讨论SOLO,AA,商业活动,AA活动三要素及道德标准的理解

夏特,据说是条魔鬼线路,
与同一个魔鬼约会却有不同的方式。
有位可爱的上海妹妹参加了宋领队的商业队;
同样来自上海的工兵PRO弟兄搞了SOLO;
那个出了事的北京T队要算AA制。

商业队是什么?
好比旅游团:
形式是参与旅游团,
实质就是具有盈利性,profitability,
组织者在约定范围内对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AA是什么?
好比自由行:
形式上是结伴而行,费用均[自]担。
实质就是风险自负,责任自担。
SOLO是什么?
形式是独自而行,费用自担,
实质是风险自负,责任自担。

参与商业队,AA队还是SOLO(单人)
各有各的追求,各有各的方式,各有各的原则,
拿着商业队的经验去套用AA的活动显然不合适,
参与AA的人也常常很难理解SOLO的追求
就像3000米和8000米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比方上海的爱美丽同学,
人长得好看,也笑的甜蜜,文章和图片也很有趣,粉丝也多
我也十分喜欢
但是若不能理解AA的原则和追求,
拿着自己参与商业队的经验和思维简单的套用一个AA队,
就显得不那么和谐和令人遗憾。
“他们的费用才1500+,还不到我们的一半,难道一个人生命才值1-2千块吗?‘
————摘自上海飞思拓
作为旁观者,请理解和尊重彼此的选择和价值观,好吗?

不SOLO的人,也很难完全理解SOLO,
我相信一次成功的SOLO一定要基于
野蛮的体魄,文明的头脑,强烈的激情。
同样,很多人喜欢AA队伍,很少参加商业队,为什么?
打个比方,夏尔巴和藏队向导结伴一起爬8000米谁该为谁负责呢?
你能想象一个夏尔巴爬珠穆朗玛参加藏队,还要付团费吗?
也有的人参与AA不一定基于实力,
也可能是基于深厚的友情,绝对的信任或根本是误会?
但一个成年人选择AA,玩AA,追求AA的自由,刺激和廉价,
就要有勇气承担AA活动的风险和后果。

既然AA基本原则本身就包括结伴而行,各自负责。
那么AA本身其实并无真正领队之说
铁镐我不认识也不了解,但若最后判定的责任归属偏离了AA的原则,
长远看可能未必是好事,特别是对“领队们‘。

活动本身有违法之处不代表所谓“领队们‘就自然而然要对此负责。
如果你认同AA活动的原则,那么“各自负责‘当然包括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责任。
个人的违法行为却要让同伴承担,
“有可能以此为依据量刑!‘
若真这么判,也挺奇怪的。
对吗?

处理事故有误的责任主体和造成事故本身的责任主体基本上是两个范畴。
从人道角度关怀逝者或质疑事后的处理方式都没问题,
T领队也不认识,更谈不上了解。
但AA活动发起人的勇气和精神是值得敬佩和支持的,
请不要出了问题就无原则的污名化同样不幸的队友。
好吗?

支持慈善捐款,也支持对事故后的处理进行理性的反思
但坚决反对事故后将不公正的责任强加于队友和“发起人‘!

萝卜是萝卜,白菜是白菜,一码是一码。


后记
发表于 2011-12-29 09: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2月25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普遍关注的“驴友”案作出二审判决。        青秀区法院2006年11月22日对被告梁某等12人与原告黄某、骆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梁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7日,上诉人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贴子内容为:“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功略…这周周末人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电话:1387717XXXX,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受上诉人陈某邀请,骆×(系被上诉人骆某、黄某之女)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在内的10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汇集,另有1名成员韦某在两江镇等候与10人队伍汇合。由于梁某自驾的柳微车无法载乘10人,陈某和骆×则乘坐另一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某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而另2名成员潘某、梁×自驾车辆到达赵江加入该探险活动。12名成员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与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7月9日上午6时许,梁某、覃某起床查看水情。7月9日上午7时许,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亦被冲走。上诉人梁某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骆×的遗体。当日,武鸣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分别把陈某、黄×、徐某等带回派出所,对整个事件的前后经过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7月10日,武鸣县公安局两江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2006年7月9日上午七时许,武鸣县两江镇赵江电站河道发生洪水,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故,死者骆×,女……”。骆某、黄某遂于2006年8月4日向青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梁某等12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068元的80%,即15285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梁某等12人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等人及骆×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时间、集合地点、目的地、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梁某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骆×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对骆×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故二审判决梁某补偿骆某、黄某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骆某、黄某2000元。
发表于 2011-12-29 1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走法律程序吧,相信法律还是公平的。户外三原则,首先是自助。遇险首先是自救,这条河是危险的,仅一瞬就吞掉了二条生命,领队过河了,可也扑进河里搜救人 。并没有眼睁睁的站在河边看着,并没有只想着去报警,等着别人来救援,他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下河了,问问我们自己,闭上眼睛想一想,当我们真正面对死亡时,又有几个人不退缩,勇于的跳下去。别觉得自己有多伟大,人有时是战胜不了自己的。能克服本能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
发表于 2011-12-29 22: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特,您也是资深领队了,假若您组织去夏特,对于这样一条线路,您会做怎样的准备?请您看看他的招集贴。他做了什么样的准备。子弹,如果你参加了一次活动,有队友遇险,那么你脱险之后,第一件事会做什么?难道不是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救人的吗?相信以你的人品,绝对会这样做的。那么这样两相对比,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对他的诟病了。
发表于 2011-12-30 05: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能吃几两干饭还是明白的。
发表于 2011-12-31 13: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离膛的子弹 写道: 还是走法律程序吧,相信法律还是公平的。户外三原则,首先是自助。遇险首先是自救,这条河是危险的,仅一瞬就吞掉了二条生命,领队过河了,可也扑进河里搜救人 。并没有眼睁睁的站在河边看着,并没有只想着去报警,等着别人来救援,他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下河了,问问我们自己,闭上眼睛想一想,当我们真正面对死亡时,又有几个人不退缩,勇于的跳下去。别觉得自己有多伟大,人有时是战胜不了自己的。能克服本能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
发表于 2011-12-31 17: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句话说,就是死的还是少了。   照这么没谱的折腾下去,每年户外死个万八千的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你们现在没必要在这里大惊小怪的。人的命天注定! 如果有人想死,死法只能由自己去选择。
发表于 2012-1-1 19: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实说,最近两年的事故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只说几点一,本话题的讨论不知什么意思,网友自发登山召集人就什么都不管吗,就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吗?A级领队B级领队的怎么评出来的,他有什么登山知识甚至是普通的安全常识啊。二,网站组织着做到最起码对这些领队的培训,或者在网站上专业知识的普及的文章吗,为什么有的领队已经出事或者差点出大事还在堂而黄之的发帖召集路线呢,你们老埋怨驴友不慎重选择领队,试问驴友有那么高的慧眼吗?他要是新驴他又知道什么呢,选A级吗A级就比B级水平高吗?三,更有甚者一些没有资历的人自己都照顾不好自己还组队呢,试问你们领队有几个知道沙漠现在的50度的高温的危险,迷失方向以及中暑的危险,京张公路的危险,在山地扎营的选择,过河时人包分离以及过河点的选择,防蛇咬不能穿短裤爬山,不能在山上喝酒特别是一日登山以及高海拔地区。四,我是一个登山十几年的老驴,我都没把握组织队伍,虽然我知道现在法律这些方面有些欠缺,虽然我知道出事了追究不了我的刑事责任,虽然我也是学法律的,但我知道出事了良心不忍,自己一辈子会过不踏实的,五,奉劝驴友,户外有风险,你们自己没有能力评估,其实约三五好友去那些安全的山上爬爬就达到了锻炼目的,这种走山或者跑山速度对自己的膝盖或者心脏没有好处,爬山最好是有氧,膝盖下山损害最大,好在你们没有几个坚持多少年的,记住身体是最可贵的,生命只有一次!六,老特我说这些不是真对你,我是对事,因为你也只是个管理,也基本同意你的当遇到“义不容生;的时候谁能做到呢?是的现在不是英雄主义时代,但我说的是提前的预防和基本的团队精神,正如我开始说的,虽然我们AA但我们有领队,我们不应该是一群乌合之众,比如五一出事领队对出租公司的选择,出事后的一些基本救治,夏特古道,过河点的正确选择,人包分离,以及先护送女士体弱者过河,出事后的处理,夏天的雨季冬季沙漠注意事项队伍数量的控制以及队员的选择等这些我们都能提前做到吧,所以讨论AA制安全还是商业个人没有实际意义,重要的是网站对这些领队的考核培训,比如考试评级,而不是停留在驴友投票形式上,是的这样做会很麻烦,你们要是嫌的话哪怕发表一些文章也行,不要停留在空洞的说教上,就眼下来说雨季小五危险,危险在哪?碰见雷电怎么办?碰见大雨山洪怎么办?扎营应选在什么地方,?出事后的处理等等。网站可以说我只是为你们提供了一个平台,我负责那么多多麻烦啊,自己找事吗,我不也就责任大了吗,那我的提醒驴友,量力爬山,慎重选择领队,生命不只是你的,还有你的爱人,小孩,父母,社会,生命如花,让他绽放的更绚烂吧!
发表于 2012-1-2 08: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AA的户外活动,要以自立为主。一方面,要相信队友(包括领队),互相帮助;另一方面,要做好准备,独立自主,万一出事自己一个人也能走回来。个人认为TG也许有些地方处理的不是非常恰当,但整体而言,这些风险是不是参加之前就能预计到的呢;夏特有风险自己不知道么?TG不是神,再说神不也不一定能救啊。TG大事小事出过一些,但还是这么多驴友捧场,为什么?难道这些都是新驴?大家愿意参加TG,没有谁是被枪逼着去的,都是自己找去的吧。我经常说,就算你爬山累的跟孙子似的,也别抱怨,都是你自找的,没人求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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