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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的看待问题——说说我怎么看5.1期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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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6: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帖子是为五一期间两起交通意外发的。
首先,对逝者表示哀悼,我与铜杖大哥有过一面之缘(二蛋公社苛萝坨——北宫森林公园),还有另外三名尚未了解ID的驴友。
下面说我的观点:交通意外比起户外安全事故更有其不可预知性,但又有一定的概率存在,这与驴行途中的环境条件和队员体力无关,不过同样可以造成悲剧。
事情已经发生,无论你是含泪也好,坚强的继续踏上旅途也罢,尊重事实和不存偏见的对待事故的相关方是应该持有的态度,做不到这两点就没什么讨论的必要了。
开始说实际的问题:
1,  活动的组织者有没有责任,责任有多大?
毫无疑问,组织者肯定有责任,谁主张谁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你的口碑再好,服务再到位,既然组织者可以通过活动获得利益(精神上和经济上),也必然要承担副产品——各种弊端。
责任大小和是否商业化没有关系,商业化提供的是经济上的利益,但是谁也不能说经济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哪个更有意义,这是因人而异的,因此不能说商业领队必然要比非商业领队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二者的不同在于商业领队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非商业领队换取更多的精神快慰,领队可能会辛苦,但如果痛苦还要带队,那就去火星吧。
选择参与商业或者非商业性质的活动是个人的自由,对领队和旅行是否满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永远有想拔一毛换航母的人,也有好好先生司马徽。
具体到这两次事故,责任的主要方面还是在运输方,高速、国道能否承担难于确定,但汽车公司肯定是难辞其咎的。但这样的词加在领队及领队组上就显得过分了,他们对善后事务的处理是否得当只需要报名成行的驴友确认,我们不需讨论。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他们对事发地的交通状况不熟悉,选择了更为危险的公路出行。(如果是我,我会选择火车转汽车,全程汽车恐怕是很多怕麻烦的驴友的共同选择,不能全推到领队身上)
2,  队员和领队是什么关系?
从发帖规则来看,已经进行了多次改革,我本人是经过实名认证的领队,目前组织过4次活动,(其中发帖组织2次),如果我不从领队的角度思考问题就不够格当领队,同时,我又经常报名参加其他队伍的活动,因此,我也有队员的心态。
首先,活动发起者不一定是领队,就如同创意者不一定是设计者。二蛋公社是一个领队组,儿不是个人领队,因此统一发帖是完全允许的,帖子中注明领队成员有谁就更没有问题了。
队员和领队存在合同关系,当各自的要约邀请被对方接受,双方就可以形成合同,同时,相当简单的,合同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包含公序良俗),就是有效条款,只要违反法律,即使双方同意也是无效条款。
领队和队员不是导游与游客的关系,不是保姆与雇主的关系,更不是统帅和士兵的关系。更类似于师徒或者说学长和后学的关系。
3,  应当考虑的问题
我清楚的记得,网有一个20,50的规则,大家是不是要考虑严格按这个规则执行。
又要当sex工作者又要立牌坊的人不要装了,写明白,AA就是AA,领队赚车马费就是赚车马费,给大家选择的空间,也免得产生误会。
明确报名条件,明确领队对路线的熟悉情况。
PS:正常的商业应该是有赚有赔啊,因故未能出行的应该没有必要交费,而真正AA的才需要爽约者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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